各州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,省藥監局各處室:
《云南省藥品監管領域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經省局第21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,并提以下工作要求:
一、堅持依法行政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**,堅持寬嚴相濟、法理相融,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。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規定的不予處罰或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“容錯糾錯”,實現輕微免罰、重違嚴懲、過罰相當。
二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的,應當通過責令改正、說服教育、告誡等方式,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,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,不得以此降低監管標準、放松監管要求,確保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。
三、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的,要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,并對涉案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、銷毀等措施,避免再次流入市場,同時對涉案產品要追蹤溯源,加強源頭治理。
四、嚴格執法程序對《清單》列明的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,應當按照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等規定的程序實施,相關執法文書中應當同時援引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**款作為依據,《清單》條款可以作為裁量的說理內容,不得單獨引用作為行政處罰的實施依據。
五、準確把握認定條件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以及《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》第十三條的規定,準確把握認定條件,當事人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 “初次違法”“危害后果輕微”“及時改正”三項要素,方可適用免罰規定,確保執法尺度統一、裁量準確規范。
本《清單》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。
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
2025年7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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